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修订通过)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主体 中牟县运输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四条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四条 三、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五条 四、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第十条 五、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第四项中第4至第8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第十一条 六、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4.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5.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第十条 七、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第六项第3至第5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5.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6.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7.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第十一条。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中牟县运管所办事大厅(中牟县景观大道南段) 九、办公时间 08:30-12:00 14:00-17:30(冬季) 08:30-12:00 15:00-18:30(夏季) 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席代表:闫淑娟 13700871920 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谭艳芬 0371-62126983 行政服务科:0371-62126983 十一、投诉电话 单位:0371-62198676 县审改办:0371-62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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