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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工商局支持综合配套改革,提升企业登记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19

  十二五时期,浦东新区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肩负着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更为艰巨的任务,这对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

  “十二五”时期,浦东新区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肩负着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更为艰巨的任务,这对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充分发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一、“十二五”时期浦东新区登记注册工作面临的形势
 
  从外部区域环境看,“十二五”时期,浦东新区拥有更为有利的发展条件。首先,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内市场不断扩大,长三角一体化有序推进,为浦东开发开放拓展了新的空间。其次,一系列关系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举措和项目聚焦浦东,如国务院发文加快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市委、市政府明确浦东是核心区,大飞机、迪士尼等国家级、战略性重大项目启动实施,世博会成功举办的后续效应等,都为浦东发展转型创造了有利机遇。但同时,浦东新区仍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方面,先行先试、改革攻坚、经济转型的责任更加重大;另一方面,新时期浦东新区自身发展的瓶颈制约也日益显现,商务成本居高不下,自主创新环境不够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滞后于外向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示范带动效应仍需强化。
 
  从内部职能要求看,“十二五”时期,行政体制改革的任务更加突出,对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职能有待进一步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仍需大力推进,政府绩效评估亟待优化完善。
 
  综上所述,为更好、更快地适应新时期的形势和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创新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登记注册服务效能。
 
  二、以改革创新提升登记注册服务效能需把握的几个原则
 
  登记注册服务效能,其本质要求是通过建立规范、高效的市场准入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这一内涵关键要靠改革。但改革要顺应发展的趋势,要遵循正确的方向,具体而言:
 
  一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这是登记注册的底线,也是做好登记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须符合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转变登记职能,改革“重事前把关,轻事后监管,重静态管理,轻动态监管”的审批登记制度,切实体现登记注册 “追求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和功能。
 
  三须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改革要为调结构、促转型营造更加高效、便捷、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和谐、健康发展。
 
  四须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积极探索接轨国际惯例的登记制度改革之路,以政府配套管理制度的国际化来更好服务经济的全球化。
 
  三、以改革创新提升登记注册服务效能的思路
 
  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加强改革创新的具体路径选择,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制度,二是技术,两者的推进相互融合、兼而有之。
 
  一方面,从制度改革上,我们要有一个前瞻性的思考,改革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方向,要惠及长远。如面对战略性新型行业、新兴现代服务业等迅猛发展的趋势,如何突破现有登记制度的制约瓶颈,改革和完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登记条件的规定,使其更适应新行业、新业态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需要我们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此外,积极探索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相分离的登记制度、个体工商户纳入社区管理制度,以及对股权转让、撤销登记、协助执行等具体登记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等,都是提升登记注册服务效能的根本措施。当前,我们要继续推进工商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十八条政策”的落实,在市局和浦东新区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切实推动浦东新区在工商领域的“先行先试”。
 
  另一方面,从技术创新上,我们要有细节化的考虑,充分运用现代化计算机管理手段,实现登记流程、登记模式的再造和革新。一是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企业设立工商、质监、税务联动登记,扩大适用范围和联动登记项目,探索从工商后置登记项目扩大到前置许可项目,将浦东新区原有的“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平台与“联动登记”平台相结合,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二是进一步推进网上登记,拓宽登记途径。实现网上登记与联动登记的链接;探索网上传送材料、电子签名等技术的运用;开发网上登记注册自助咨询系统,提高政务公开水平。
 
  第一条 为吸引境外股权投资资本,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形式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股东),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涵盖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2年内全部到位。
 
  第四条
 
  第五条 设立或者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浦东新区现行行政审批程序办理。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法》(沪浦发改经调〔2008〕784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浦东新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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