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附流程图)由上海注册公司整理提供:一、审批项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附流程图)由上海注册公司整理提供:
一、审批项目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三、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以下公司的设立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集团母公司(住所在浦东新区的集团母公司可以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
(4)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
(5)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
(6)银行(分行以上);
(7)证券公司(分公司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8)上海化工区公司;
(9)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县)以下公司的设立登记:
(1)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四、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五、提交材料目录
1、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七、审批时限
1、登记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标准
因每家客户情况不尽相同,具体以请咨询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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